首开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8-11-29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 2018-082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八届七十一次董
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文 修订后
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其他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股份;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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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式;
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会议决议后实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或者注销。
工。
四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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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职权。 本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股票或者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 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
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 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
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除上述修订外,涉及变化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报告工作; 工作;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形式的方案;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
本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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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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