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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 1 年 第 八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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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八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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énez de Aré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Larraín Rencor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that have come together to form Dentons, go to
dentons.com/legacyfi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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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前述网站、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当日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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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0 人,代表股份合计

   1,733,609,754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2,579,565,242 股的 67.2055%。具体情况

   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358,298,338 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2.65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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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75,311,416 股,约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4.549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375,311,416 股,

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5494%。中小股东 18 人通过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公司为北京和信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申请贷款继续提

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为北京祥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为无锡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储架发行应付账款资产支持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议案。其中,议案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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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公司为北京和信金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申请贷款                 1,710,777,919              22,831,835                  0

            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公司为北京祥鼎置业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1,732,909,254                  700,500                 0
            案》

    3       《关于公司为无锡润泰置业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1,732,909,254                  700,500                 0
            案》

    4       《关于公司储架发行应付账款
                                                       1,630,310,241                  115,000                 0
            资产支持计划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公司为北京和信金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申请                   352,479,581            22,831,835                    0
              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公司为北京祥鼎置业
              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374,610,916                 700,500                 0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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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公司为无锡润泰置业
              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374,610,916                 700,500                 0
              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储架发行应付账
                                                         272,011,903                 115,000        103,184,513
              款资产支持计划的议案》

      就上述议案4的审议,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予以回避,

未参与表决。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四项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

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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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

                                                                                         梅艳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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