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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3-26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 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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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首都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保证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含纸质

影印件及 PDF 电子扫描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Eric Silwamba, Jalasi and Linyama  Durham Jones & Pinegar  LEAD Advogados  Rattagan Macchiavello Arocena Jim
énez de Aréchaga, Viana & Brause  Lee International  Kensington Swan  Bingham Greenebaum  Cohen & Grigsby 
Sayarh & Menjra  Larraín Rencor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firms that have come together to form Dentons, go to
dentons.com/legacyfirms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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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2022 年 3 月 19 日,

公司在前述网站、报纸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 14:00 时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因公司董

事长李岩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 101 条的规定,由半数以上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赵龙节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

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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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股权登记日2022年3月18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合计

   1,716,963,89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2,579, 565, 242股的66.560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58,298,338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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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5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58,665,557股,约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13.904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58,665,557股,约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9041%。中小股东9人通过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2. 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续期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为北京金旭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尾款资产证券

化项目融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发行供应链财产权信托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的普通决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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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于《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1,716,963,895
                                                                                  0                           0
           的议案》

    2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358,665,557                0                           0
           供财务资助续期的议案》

    3      《关于公司为北京金旭开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尾款资
                                                       1,716,613,995              349,900                     0
           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提供流动性
           支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发行供应链财产权
                                                       1,716,963,895              0                           0
           信托的议案》

        议案2的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

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其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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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1,358,298,338股,不计入议案2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1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标
                                                     358,665,557            0                                 0
              准的议案》

        2     《关于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
              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
                                                     358,665,557            0                                0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续期的议
              案》

        3     《关于公司为北京金旭开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尾
                                                     358,315,657            349,900                          0
              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提供
              流动性支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发行供应链财产
                                                     358,665,557            0                                0
              权信托的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四项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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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

                                                                                            李一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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