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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 2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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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190】号


致: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
加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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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和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
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6 月 28 日 14 时 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 D 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召开,由赵龙节董事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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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合计
1,511,992,849股,占公司总股本2,579, 565, 242股的58.6142%。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358,298,3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65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 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
代表股份153,694,5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81%。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1人,代表股份153,694,511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5.9582%。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21人,
代表股份153,694,511股。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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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补充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3. 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

    4. 普通决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一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公司补充审议   网络投票情况          136,874,842           16,819,669                        0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
议案》               合计                1,495,173,180           16,819,669                        0

                     其中中小投资
                                           136,874,842           16,819,669                        0
                     者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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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议案二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公司符合面向
                     网络投票情况          152,432,911            1,261,600                        0
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合计                1,510,731,249            1,261,600                        0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52,432,911            1,261,600                        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3. 议案三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公司拟面向专   网络投票情况          152,432,911            1,261,600                        0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合计                1,510,731,249            1,261,60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
                                           152,432,911            1,261,600                        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4. 议案四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现场投票情况        1,358,298,338                       0                     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网络投票情况          152,432,911            1,261,600                        0
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合计                1,510,731,249            1,261,600                        0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
                                           152,432,911            1,261,600                        0
                     投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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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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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彭雪峰                                                     张 静




                                               经办律师:
                                                                          李卓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