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08-1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
份”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
提高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向总经理授权过程中方案制
定、行权、监督、变更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委托总经理代为行使的行
为。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理
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需要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应当提交党
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
决策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等原则,规范授权程序,落实授权责任,完善
授权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授权科学、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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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资
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等,合理确定授权事项及权限
划分标准,防止出现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有关巡视巡察、纪检
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所涉事项,应当谨慎授权、从
严授权。
第七条 董事会不得将以下职权事项授予总经理行使,主要包括:
(一)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者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二)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发
展子规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三)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
京外境外投资、计划外投资等投资项目和方案;决定投资项目后评价
计划和报告;决定计划外融资、担保、资产处置事项;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
订债务风险管控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重要子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
造方案;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
(六)制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制订股权激励和分红计划、员工持股、年金及调整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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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
案、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八)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等体系,决定公司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年审计划、重要审
计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重要事项;制订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
更方案;
(九)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需要提请国资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市国资委监管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将下列职权事项授予总经理行使:
(一)投资
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批准
以首开股份(包含公司下属子企业)为投资主体的一定额度以下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项目、科研投资项目;
(二)融资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批准
一定额度以下的金融机构融资和银行贷款事项;
(三)资产处置
在年度经营计划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批准
一定类别、一定额度以下的资产转让、划拨、报废等资产处置事项;
(四)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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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超过预算外一定比例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职工安置
列入年度调整退出计划内的,批准压减、退出涉及的职工安置事
项。
(六)诉讼或仲裁
批准一定标的额度以下的诉讼或仲裁应对方案。
第九条 对于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项,依据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承接的董事会职权不得向其他主体转授。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制定授权决策方案,明确授权
目的、授权对象、权限额度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
变更条件等。授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授权决策方案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具体拟定,特别是
应当与外部董事充分沟通意见。授权决策方案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后,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同时按照授权决策方案,
及时调整完善各项决策的公司内部制度,保证相关规定衔接一致。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总经理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
单位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向董事
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应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
书面材料,向党委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权决策会议其他成员或其亲属与授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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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党
委会报告,或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事项,需要对外出具董事会
决议的,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
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
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总经理行权情况,结合公司
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
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
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统一变更,也可
以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出现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必要时
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
化或者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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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经理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
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者出现董事会认
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
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
授权。
第二十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决策的变
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
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
有监管责任,董事长是董事会授权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董事长发现总经理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
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
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授权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授权事项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
正不当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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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在授权中有上述行为的,不因授权而免除法律法规、国资
监管文件规定的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严格在授
权范围内行权,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违
规决策。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向董事会和党委会报告
一次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决策授权事项时,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
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决策,导致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
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拟
订授权管理制度、授权决策方案和变更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
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董
事会授权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
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
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
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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