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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首开股份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2-08-1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
审计监督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首开股份”)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
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
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首开
股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首开股份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
部审计工作及其指导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首开股份及各级企业对本单位及
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
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立足于管理、
效益和服务,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发挥在企
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事中风险预警作用和事后监
督评价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首开股份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党委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
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董事长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首开股份内部审计工作采用集中管理制,强化首开股份
对内审工作的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
计资源,形成“上审下”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首开股份设立审计部,向首开股份党委、董事会负责,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部在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对下列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

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的履行情况;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九)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
信息系统技术文档;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董事长
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担任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
景,一般情况下,应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
规范和首开股份有关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
的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审计部负责人的回避,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被审计对
象应当支持和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管理权限、工作实际、
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
计项目,上报党组织、董事会审核,经批准后以企业发文形式下发执
行。

    首开股份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审计的,

可提出审计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党组织、董事会审批,

由审计部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
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 2 名审计人员。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

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配

合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时,应当就本次
审计的目标、程序及要求,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必要的解释说
明,并听取情况介绍,以增进对被审计事项的了解,保证审计工作顺
利有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
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
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
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报党组织研究,并送达被审计对象。重要
审计报告应报董事会研究。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
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并签
订协议,由机构选派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单位的委托实施内部审计的,应当遵守内部审

计准则的规定,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审

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并根
据需要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利用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充分重视审计报告,将内部审计结
果在本单位内部通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部书面报告整改情
况,对审计发现问题原则上应“立行立改”,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
要说明原因,并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
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整改报告、整改台账实行“双签字”制度,
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
检查责任,实行“对账销号”机制,并及时向首开股份党组织、董事
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对内部审计发
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
巡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法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部门的
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可以利用被审计单位
内部审计成果,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核实确认整
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二)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
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审计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经费保障: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保证
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条     人员保障:公司应当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征、资
产规模等情况配备充足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选拔政治过硬、德才兼
备、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审计队伍;鼓励内部
审计人员考取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能和综
合素质,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
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
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应用审计操作和管理系统,推动构建与“三重
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
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并保障审计信息化工作持续改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法》(首开股份发[2018]20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