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9-0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履行公司的
社会责任,全面、有效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
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和并表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参股公司实施对外捐赠行为的,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捐赠活动涉及与首开品牌宣传等有关工作负责
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
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
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实行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权责清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
将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外捐赠有权要求
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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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
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
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
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
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七条 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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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给予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
序。
(一)每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均应由经
办单位拟订捐赠方案逐级上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初审通过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捐赠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以
下的,由董事会批准。达到 5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 万元)以上的任
何对外捐赠,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三)经办单位拟订的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
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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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资产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占上一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 2%。(累计金
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
赠,一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二条 在捐赠行为完成后,经办单位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
和总结。经办单位负责将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妥善存档
备查,并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第十三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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