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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科股份: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4  

						            ⒛ 18年 第 工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总见书



北京 df北 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8年 第 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葸见书

致 :四 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018年 第 二 次
                        “           ″
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 ⒛ 1B年 11月 13日

1zI时   30分 在 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常乐二 段 2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彳
                                                                       ,




                                   “   ”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公司的委托         ,       Ⅱ
                                   “       ”                             Ⅵ
指派尹春 凤 、顾卓巍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本次股东大
                                                 “          ”
                                                                           \
会 ,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          ”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 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               ”
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股
                                   “                       ”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 《上 交所网络投票细则 》 )以
                                               “            ”
及 《四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 律 意见书 。

    本所律 师根据前述法律 、法规 、规范性法 律文件 ,对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 、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定文
                                           ·
件 ,随 同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 L海 证券交易所审 F+并 予以公告 。

    本所律师 己经 对 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 了审查判

断 ,并 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zo1B年 10月 zs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年 第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上述通知列

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 、    '
                                                                     ·
                                                                          ‘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 重大会议事项 。                             η
                                                                          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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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         ¢

                                                                          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心

中的有关规定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zO1B年 11月 13日 10时 aO分 ,本 次股东大会在四川省成都

市机场路常乐二段 2号 公司二楼会议 室召开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召开

的实 际时间 、地 点 、公司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 点一致 。

    2、   公司副董事长李守荣先生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蕈程 》

中的有关规定 。
    工、本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

    1、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召集 ,经 本所律师核 查 ,第 六

届董事会 的成立 合法 ,董 事会成员身份合法 ,做 出召集 召廾本次股东

大会 的第六属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合法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身份证 明、掎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 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人 ,代 表公司股份 70`7两 `216股 ,占 公司有    :
表决杈股份 总数的 z3.82%。

    参与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人 ,根 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   )
                                                                          ”
                                                                          ●
                                                                          t




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 台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i
的数据 ,参 与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表决和 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合计 1n人 ,代 表公司股份 1,n,88o,,s2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杈股份 总数

的 58.8仍 1%。

    经 核 查 ,各 股东均为截 至 zO18年 11月 6日 15时 交易结束 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 。

     3、   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 公司在职人员 。

    4、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律师为公司聘请 的律师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 出席人

员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 律文件 的

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中的有关规 定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为 :1、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及公告的

内容一致 ,符 合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
                                                                                 Ⅱ
                                                                                      呀
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中的有关规定 。                                    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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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 ,并 以现场投
                                                                       J●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

票 、监票 ,当 场 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 所律师见证 了计票 、监票的全过

程。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 的表诀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 总数 ,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 ,同 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 的 ,以 第一 次有效投票 结杲为准 。
    根据前述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 司及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 过统计 ,提 交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1、   《关于修改<公 司蕈程 >部 分条款 的议案》(本 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 ,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 )

    表决结果 :'4`Bs2`,s2票 赞成 ,得 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99.9897%。

    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0、 3⒆ `43s票 赞成 ,得 票

数 占出席会议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杈的 99口 8zC3%。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 有出席会议              :
                                                                          L

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                                                   ∶

    本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中          冫

的有关规定 ,《 关于修改(公 司草程 >部 分条款 的议案 》经过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抉杈的三 分之 二 以上通过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四、 结论 意 见

    综 上 ,本 所律师在 此确认     :




    1、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    ;




    2、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3、     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 意见书于 zO1B年 11月 13日 签 署 ,正 本 二份

 (以 下无 正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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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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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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