⒛ 18年 第 工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总见书 北京 df北 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8年 第 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葸见书 致 :四 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018年 第 二 次 “ ″ 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 ⒛ 1B年 11月 13日 1zI时 30分 在 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常乐二 段 2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彳 , “ ”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 公司的委托 , Ⅱ “ ” Ⅵ 指派尹春 凤 、顾卓巍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本次股东大 “ ” \ 会 ,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 ”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 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 “ ” 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股 “ ”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 下简称 《上 交所网络投票细则 》 )以 “ ” 及 《四川天 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有关规定 ,出 具本法 律 意见书 。 本所律 师根据前述法律 、法规 、规范性法 律文件 ,对 本次股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 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 、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法定文 · 件 ,随 同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 L海 证券交易所审 F+并 予以公告 。 本所律师 己经 对 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 了审查判 断 ,并 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zo1B年 10月 zs日 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年 第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上述通知列 明了召开会议 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 意事项 、 ' · ‘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 重大会议事项 。 η 刂 饣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 ¢ 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心 中的有关规定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zO1B年 11月 13日 10时 aO分 ,本 次股东大会在四川省成都 市机场路常乐二段 2号 公司二楼会议 室召开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召开 的实 际时间 、地 点 、公司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 点一致 。 2、 公司副董事长李守荣先生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蕈程 》 中的有关规定 。 工、本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 。 1、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召集 ,经 本所律师核 查 ,第 六 届董事会 的成立 合法 ,董 事会成员身份合法 ,做 出召集 召廾本次股东 大会 的第六属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合法 。 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的身份证 明、掎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合法有效资 格 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人 ,代 表公司股份 70`7两 `216股 ,占 公司有 : 表决杈股份 总数的 z3.82%。 参与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1人 ,根 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 ) ” ● t 市公司信 息服务平 台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i 的数据 ,参 与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表决和 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合计 1n人 ,代 表公司股份 1,n,88o,,s2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杈股份 总数 的 58.8仍 1%。 经 核 查 ,各 股东均为截 至 zO18年 11月 6日 15时 交易结束 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 。 3、 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均为 公司在职人员 。 4、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律师为公司聘请 的律师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员及本次股 东大会 出席人 员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 律文件 的 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中的有关规 定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为 :1、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 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及公告的 内容一致 ,符 合 《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 Ⅱ 呀 律文件 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 中的有关规定 。 丶 J ` △ 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 了审议 ,并 以现场投 J●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按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 票 、监票 ,当 场 公布 了表决结果 ,本 所律师见证 了计票 、监票的全过 程。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 的表诀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 总数 ,公 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 ,同 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投票 的 ,以 第一 次有效投票 结杲为准 。 根据前述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 司及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合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 过统计 ,提 交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1、 《关于修改<公 司蕈程 >部 分条款 的议案》(本 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 ,采 用非累积投票制 ) 表决结果 :'4`Bs2`,s2票 赞成 ,得 票数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 99.9897%。 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10、 3⒆ `43s票 赞成 ,得 票 数 占出席会议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杈的 99口 8zC3%。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 有出席会议 : L 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 ∶ 本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符 合 《公司章程 》中 冫 的有关规定 ,《 关于修改(公 司草程 >部 分条款 的议案 》经过 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抉杈的三 分之 二 以上通过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 、有效 。 四、 结论 意 见 综 上 ,本 所律师在 此确认 : 1、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合法 ; 2、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3、 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 意见书于 zO1B年 11月 13日 签 署 ,正 本 二份 (以 下无 正 文 ) 北 9羔 T河 北 辶丽 J \ 油 负责人 : 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