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重 组若干规定》、《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 审慎核查,出具了本核查意见。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向 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 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对于本核查意见可能存在的 任何歧义,仅独立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2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天科股份 指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中国昊华 指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本核查意见 指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 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重组报告书 指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国昊华持有的 11 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 标的公司、标的资产、交易 指 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 标的 院、株洲院和北方院 100%股权 天科股份向中国昊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11 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 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和北方 指 组、本次交易 院 100%股权,同时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 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规模不 超过 109,040.44 万元 天科股份拟向中国昊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11 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 指 购买资产 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和北 方院 100%股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 天科股份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 指 资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晨光院 指 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北院 指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海化院 指 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黎明院 指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曙光院 指 中国化工集团曙光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株洲院 指 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3 大连院 指 中昊(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锦西院 指 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光明院 指 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方院 指 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院 指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 年 9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 过渡期、过渡期间 指 割日当日)期间,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不包括当日)至 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指 买资产协议》 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指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指 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 指 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 补充协议》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 指 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 补充协议(二)》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重组管理办法》 指 员会令(第 109 号))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本核查意见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 存在差异。 4 目 录 声 明 ............................................................ 2 释 义 ............................................................ 3 目 录 ............................................................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6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6 二、募集配套资金 .......................................... 10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2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 12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3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8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 18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 18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8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9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21 5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具体 包括: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条件,但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一)交易对方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中国昊华。 (二)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中国昊华持有的 11 家公司股权,包括晨光院、黎明院、 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西院、株洲院和北方院 100%股权。 (三)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 11 家公司股权。 (四)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确定。 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标的资产评估值为 648,311.92 万元, 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以 2018 年 3 月 31 日为补充评估基准日,本次标的 资产评估值为 726,433.31 万元。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作价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为 648,311.9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6 单位:万元 账面值(100% 评估值(100% 评估增值 评估增 收购比 标的资产交 标的资 权益) 权益) 额 值率 例 易作价 产 A B C=B-A D=C/A E F=E*B 晨光院 161,474.48 224,652.43 63,177.95 39.13% 100% 224,652.43 黎明院 90,615.93 174,253.78 83,637.85 92.30% 100% 174,253.78 西北院 32,729.41 64,149.58 31,420.17 96.00% 100% 64,149.58 光明院 15,625.11 22,098.12 6,473.01 41.43% 100% 22,098.12 曙光院 18,357.24 28,616.63 10,259.39 55.89% 100% 28,616.63 沈阳院 12,540.45 20,359.94 7,819.49 62.35% 100% 20,359.94 海化院 28,539.48 39,906.63 11,367.15 39.83% 100% 39,906.63 大连院 9,527.71 15,201.28 5,673.57 59.55% 100% 15,201.28 锦西院 22,922.69 32,285.84 9,363.15 40.85% 100% 32,285.84 株洲院 12,152.38 19,423.68 7,271.30 59.83% 100% 19,423.68 北方院 4,459.29 7,364.01 2,904.72 65.14% 100% 7,364.01 合计 408,944.17 648,311.92 239,367.75 58.53% -- 648,311.92 注:标的资产账面值为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 本次补充评估结果不作为作价依据,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另行备案。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 2、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份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7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前 20 个交易日 12.72 11.45 前 60 个交易日 12.37 11.14 前 120 个交易日 12.64 11.38 经过交易各方商议决定,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天科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确定为 11.14 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 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每股现金红利)×90%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11.08 元/股。 4、发行股份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交 易价格-交易对方取得的现金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若依据上述公式确定的发行股份数 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648,311.92 万元, 其中现金支付 50,000.00 万元,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为 537,084,308 股,均 8 向中国昊华发行。 如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 行数量将以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依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发行价格调整为 11.08 元/股,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 调整为 539,992,707 股,均向中国昊华发行。 (六)股份锁定期 1、中国昊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交割完成(即上 市公司股份登记至中国昊华名下的相关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以上限制转让的股份均不包括因中国昊华履行业绩补偿或期末减值补偿承诺而 由天科股份回购的股份。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国昊华在本次 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昊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天科股份实 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产生的孳息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交易前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即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为购买资产新发行的股份交割完成后)12 个月内 不进行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除外。如该等股份 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 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中国昊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相应股份时,将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9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不超过 109,040.44 万元的配套资金,占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6.82%,不 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 100%,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59,438,658 股,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由天科股份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 据询价结果确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标的资产建设项目、支付本次交易对价及交易费用。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金 拟使用配套募 占募投资金 用途 项目名称 号 额 集资金金额 比例 晨光院5000吨/年高品质聚四氟乙 31,068.46 11,864.00 10.88% 烯悬浮树脂及配套工程 光明院研发产业基地项目 15,804.70 10,070.94 9.24% 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 14,937.68 14,215.00 13.04% 氮扩能改造项目 海化院先进涂料生产基地项目 18,769.00 8,960.20 8.22% 海化院海洋涂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标的资产 平台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2,495.00 2,495.00 2.29% 1 项目建设 黎明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能力提 2,994.30 2,994.30 2.75% 升建设 株洲院临近空间探空气球材料与 2,963.00 2,963.00 2.72% 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锦西院XX生产能力建设项目 2,399.00 849.00 0.78% 晨光院XX研发能力建设项目 8,609.00 1,629.00 1.49% 小计 56,040.44 51.39% 2 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50,000.00 45.85% 3 支付本次交易费用 3,000.00 2.75% 合计 109,040.44 100.00% 上述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募集配套资金 的前提和实施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实施。如因为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10 的融资额度发生变化或募集配套资金被取消,导致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以或无法支 付转让价款,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者其他方式融资支付本次交易 的现金对价。 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1、2018 年 2 月 5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讯) 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8 年 8 月 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8 年 9 月 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中国昊华 免于发出要约; 4、2018 年 10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讯) 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 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及《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 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维持标的资产原交易作价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讯) 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及《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价机制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及批准情况 1、2018 年 1 月 23 日,中国昊华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将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13 家子公司重组置入上市公司的议案》、 12 《关于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的议案》、《关于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8 月 2 日,中国昊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重组置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数量的议案》、《关于与四 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议案》、《关于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三)已获得的政府机构审批情况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已收到 中国昊华转来的国防科工局签发的《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属涉军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8]18 号);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4、根据 2018 年 8 月 23 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568 号),本次交 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通过反垄断审查,上市公司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 垄断初审函[2018]第 58 号); 6、上市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2147 号)。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本次重组 11 家标的公司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 13 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1、晨光院 晨光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川工商自)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5295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晨光院 100% 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晨光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晨光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2、黎明院 黎明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具《备案 通 知 书 》, 并 向 黎 明 院 颁 发 了 新 的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3004156240779)。黎明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黎明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黎明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3、西北院 西北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 咸阳登记内变字[2018]第 000732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西北院 100%股权 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西北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西北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4、光明院 光明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具(大) 工商核变通内字[2018]第 2018012714 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并向光明院颁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561313C)。光明院 100% 14 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光明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光明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5、曙光院 曙光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高新)登记企核变字[2018]第 2410 号《准予变更登记 通知书》。曙光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曙光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曙光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6、沈阳院 沈阳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 (沈 06)市监登记内变字[2018]第 2018061225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向 沈阳院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342646G)。 沈阳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沈阳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沈阳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7、海化院 海化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股东名称 登记事项进行变更,并向海化院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4274010060)。海化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海化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海化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15 8、大连院 大连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已出具(大高市监)工商核变通内字[2018]第 2018018115 号的《变更登记核 准 通 知 书 》, 并 向 大 连 院 颁 发 了 新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2102312411218661)。大连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大连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大连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9、锦西院 锦西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具(葫) 市监核变通内字[2018]第 2018000449 号《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并向锦西院颁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16427114C)。锦西院 100% 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锦西院最新的《公司章程》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锦西院 《公司章程》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 协议的内容一致。 10、株洲院 株洲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具(湘株) 登记内变核字[2018]第 4571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向株洲院颁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44517517XD)。株洲院 100%股权持 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株洲院最新的《章程修正案》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株洲 院《章程修正案》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 相关协议的内容一致。 11、北方院 北方院已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16 《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北方院 100%股权持有人已变更为天科股份。 北方院最新的《章程修正案》已将天科股份登记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北方 院《章程修正案》关于天科股份的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的记载与本次重组方案及 相关协议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交割已完成,中国昊华已将本次纳入重组范 围的全部资产过户至天科股份。 (二)过渡期损益安排 根据公司与中国昊华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自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 日)止为过渡期间。 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运营过程中 产生的损益由中国昊华享有或承担,由上市公司或中国昊华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 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对方补足。 以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运营过程中 产生的盈利归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中国昊华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上市公司补足。 (三)验资情况 2018 年 12 月 25 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 报告》(2018 京会兴验字第 09000024 号)。根据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晨光院、黎明院、西北院、光明院、曙光院、沈阳院、海化院、大连院、锦 西院、株洲院及北方院的 100%股权已完成过户至天科股份名下,办理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天科股份已收到中国昊华以其拥有的晨光院等 11 家标的公司 100% 股权经评估作价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39,992,707 元,天科股份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7,185,999 元。 (四)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17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已办理完毕。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539,992,707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已登记至中国 昊华名下,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837,185,999 股。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 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或者管 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以及与交易各方签署的协议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市公司暂无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整的明确计划。未来若因业务需要,对拟更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 市公司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 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履行情况 2018 年 2 月 5 日,上市公司与中国昊华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2018 年 8 月 2 日,上市公司与中国昊华 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2018 年 11 月 20 日,上市公司与中国昊华签署了《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8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熟,协议均已生效。 目前交易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 情形。 (二)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就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已在《四川天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等事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备案手续。 2、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各标的资产进行过渡期间损益专项审计,以明 确期间损益的享有或承担的金额,交易各方按照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过渡期 损益。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4、公司及中国昊华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 5、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 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天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将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不影响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 19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20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天 科股份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并完成相关验资,天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同时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 4、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约 定或承诺的情形。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和承诺事项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 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风险和障碍。 2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拓 索超 高士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