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4-04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
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职工代表。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1 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 1 名。
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
生。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
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
备。
第六条 会议通知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日通知
到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应在通知上加上醒目的“紧急通知”字样且最少提前
2 天通知到人。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天通知到人。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八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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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
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
会议,也未委托其监事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主席审
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席应以书面方式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
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及其它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
务活动情况;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会决议的
情况;
(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
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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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股东会决议的行为;
(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
项;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
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的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主持,
主席和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也未指定一名具体监事人员代其
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
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
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
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
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
事审议。
第十七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
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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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
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
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
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系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
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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