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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科股份: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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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控股的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
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
资金流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存款风险防范及处
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
范及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常务副
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审计部等部
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主任担任办公
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审计部相关人
员(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务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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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
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
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
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信息共享,重在防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日常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
况,并从中国化工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
信息,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监管动态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
和预警风险因素,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
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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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
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同时,应委托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半年对存放在财务
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
况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
务公司、中国化工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采用临时报告的方
式,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董事会。
    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
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
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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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31 条、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五)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
的比例超过 30%;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
行整顿;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
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掌握风险的动态,同时,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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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
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
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三)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
    (四)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
其他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中明确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
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
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财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
权利,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根据《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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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集团增加相应资本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
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
置工作。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
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
例。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
关制度和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
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有效,并对
外披露。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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