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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01-02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
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七、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八、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

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