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以依法、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3.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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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
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务单元
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占收入比重三个指标作为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
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的
设置在保证可行性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业务单元及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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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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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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