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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5-1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6/F, NCI Tower, A12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9 3399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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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昊
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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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
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0 年 5 月 15 日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 19 号昊
华大厦 A 座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14,456,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96,624,657 股的比例为 68.53%。
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
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 11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149,663,2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96,624,657 股的
16.69%。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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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发生情况的议案;

    7.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8.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9. 关于审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11. 关于审议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2.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13.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14. 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议案 7、8、9、10 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5、6、7、8、9、10、11、14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
案 6 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
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
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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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
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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