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5-19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昊华化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昊华化工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中,4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 万股。其余激励
对象均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
工。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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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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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
张金晓 苏静祎
张德志 冉绍春
李佳 陈新
杨涛
202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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