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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讯)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1-03-23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讯)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科技”或“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经对
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审议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审议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审议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苏静祎女士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昊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
    2.没有发现苏静祎女士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且最近三年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目前也未在本公司任职监
事,其具备《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昊
华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3.苏静祎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培训合格证书。
    4.对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苏静祎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审议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冉绍春先生履历等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
    2.没有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其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对冉绍春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冉绍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讯)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
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申嫦娥               许军利              李群生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