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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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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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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
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
股东。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 13 时 30 分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32,521,923 股。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6 名,所代表的股份为 177,434,041 股。
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8.1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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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审议确认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发生情况的议案;

    7.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 2022 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1.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2.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14.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5.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6.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7.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18.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19.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1 关于选举李姝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9.02 关于选举赵怀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9、10、15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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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以上通过;议案 5、6、15、19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6 关联股东中
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
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逐项进行了表决,相关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所有议案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并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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