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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昊华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2022-10-29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
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昊华化工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服务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
计划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
重大投资和融资、重大担保及其变化、重大收购重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关联
交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的变动、董事会情况及股东大会
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避免透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4、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7、广告宣传和其它宣传材料;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投资者教育基地、座谈交流;
    10、路演、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11、其他。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在第
一时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多的利用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控股子
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1、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品
行、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
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的各种制度
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
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规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