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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
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
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22 年 11 月 15 日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 19 号
财富嘉园 A 座 16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所代
表的股份为 590,198,123 股,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27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 198,718,252 股。以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前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审议增加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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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予以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未
出现对会议通知中所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也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因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现场投票。根据公司提供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有效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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