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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华科技: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12-27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机制,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科学配置决策权力,建立科

学、高效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决

策的实际需要,将其职权中的部分经营管理权限授予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行使。

    第 三 条 董事会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审慎授权原则。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

从严控制,确保授权合理、可控。

    (二)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限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不得超

越董事会职权范围。

    (三)适时调整原则。授权权限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并根据内外部因素变化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有效监控原则。董事会要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对授权权限执行的有效监控。


                   第二章 授权事项及权限

    第 四 条 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

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

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第 五 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事

项、《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授权的事项

不可授权。

    第 六 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本着

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效率的目的,在董事会权限内,采取“制度+清单”

的管理模式,授权被授权人行使一定范围或额度内的审批权。董事会

制定相应的董事会授权清单,对本办法规定的决策事项的授权进行管

控。授权清单施行动态管理,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对授权清单进行优

化调整。

    第 七 条 授权管理办法及上述授权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审

计合规部及财务部审核,经党委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决定。具体授

权事项决策,不再由党委前置研究。

    第 八 条 除上述授权外,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授权的,应当以董事

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
限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 九 条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

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总经

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 十 条 授权事项中凡涉及投资、融资的,不得突破公司年度预

算和投资、融资计划总额。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被授权人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

被授权人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被授权人及涉及的职能部门负

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授权人及执行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认真执行。被授权人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事项行权情况,重要情

况及时报告;对于执行事项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根据授权有关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执行完成后,被授权人根据授权要求,将执

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可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方式,在保持相对

稳定性的同时,通过适时完善制度、调整清单等对授权事项、范围进

行动态调整,提高决策效率,更好地满足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

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被授权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

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执行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

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出现其他董事

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终止。

被授权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经董

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

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授。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了解授权事项

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执行效

果予以评估。

    第十九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

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因

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相关执行部门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授权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

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授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

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

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