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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康元: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11-27  

						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9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3,803.3338万股的2.32%。
    其中,首次授予 3,596.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3,803.3338 万股的 1.86%;预
留 899.0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00%,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93,803.3338 万股的 0.46%。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按要求及时准确在公司内部公示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21 元/股。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
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31 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公

                                    -3-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4-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6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8
第十四章      附则........................................................................................................ 31




                                                          -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健康元、本公司、公司、
                       指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指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
股票期权                    指
                                 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的相关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
有效期                      指
                                 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
                                 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31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级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
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按要求及时准确在公司内部公示当次激
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10-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49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3,803.3338万
股的2.32%。首次授予3,596.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3,803.3338万股的1.86%;预
留899.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00%,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3,803.3338万股的0.46%。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邱庆丰                董事、总裁                    60             1.33%           0.03%
 曹平伟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60             1.33%           0.03%
  俞雄                      副总裁                   80             1.78%           0.04%
 林楠棋                     副总裁                   80             1.78%           0.04%
 赵凤光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60             1.33%           0.03%
 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256           72.44%           1.68%
             (326 人)
                     预留                           899            20.00%           0.46%
             合计(331 人)                         4495            100%            2.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
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时间段,本计划等待期为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应在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36个月内分比例行权;预留授予激励对
象应在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比例行权。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13-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4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5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5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14-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21 元。
    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
期内以每股 8.21 元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2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8.02 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16-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预留权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17-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具体如下:
         项目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80%              0%

    如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者之上,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不得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
期权份额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健康元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该指标能反
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17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的
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
素而设定的,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有利于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而言,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

                                          -18-
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19-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0-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1-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假设 2018 年
    12 月中旬授予,则首次授予的 3596.00 万份股票期权的总费用为 2768.92 万元。
        1、标的股价:8.17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8.17 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
    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9.07%、14.89%、18.19%(采用上证综指最近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51%、1.61%、1.43%(分别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
    年、最近二年、最近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
    下表所示:


                                       -22-
 首次授予股票期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权数量(万份)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596.00         2768.92       67.13     1575.65    747.07     379.08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
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
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
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工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24-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
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25-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
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四)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六)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务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
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其行权资格,
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8-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行权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可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未被公司返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其余尚未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但被公司返聘,在情况发生之日,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
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
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
期权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继续有效。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
入行权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继续保留行
权权利,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决定,对激
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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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继续有效。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经董事会决定,对激
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 6 个月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
公司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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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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