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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康元: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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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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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2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3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

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7 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 2 号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7 月 29 日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0 年 7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12 人,代表股份 1,166,790,2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9.8858%,

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903,031,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3484%,均为股权登记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经核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202 名,代表股份 263,758,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3.537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

体刊登了会议通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 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告的

会议通知相符,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5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6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4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5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7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6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1,047,561,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814%;反对 40,483,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696%;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90%。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102,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917%;反对 40,483,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544%;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7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8
    2.08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2.09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1,047,39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67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54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4,93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355%;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777%。

    2.10 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97,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60%;反对 40,54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51%;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38,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699%;反对 40,54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762%;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0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5.《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72,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8%;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3%;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13,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613%;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4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6.《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和股份认购协

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66,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07,5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593%;反对 40,579,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7.《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397,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674%;反对 40,57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
总数的 3.4777%;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54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4,938,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359%;反对 40,57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64%;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777%。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97,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60%;反对 40,47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691%;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54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38,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699%;反对 40,477,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524%;弃权 78,81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777%。

    9.《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

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28,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00%;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3%;弃权 78,788,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527%。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4,969,8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12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465%;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48%;弃权 78,788,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687%。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7,472,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7738%;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3%;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748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5,013,4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4613%;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48%;弃权 78,744,8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7539%。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

战略合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5,258,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9.5841%;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773%;弃权 80,9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9386%。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2,800,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7093%;反对 40,573,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848%;弃权 80,9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5059%。

    12.《关于设立董事会社会责任委员会的议案》


                                   13
    表决结果:同意 1,085,756,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0549%;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5%;弃权 80,958,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386%。

    表决结果为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赵海洋


                                             经办律师:
                                                          胡冬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