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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龙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有关独立意见2023-03-18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
业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福建龙净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本次会议议案的相关材料,并与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沟通,现对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核实和落
实。现就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96,098.2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00%。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全部为对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对于 2022 年度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无违规情况。
    2、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无超过净资产 50%部分的担保。
    我们认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提供的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无对外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不良影响和风险。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紫金矿业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
势互补,互利双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该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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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对日常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其
他关联方的合作系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
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授权相关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额度。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份数为基
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 元(含税)。
    公司 2022 年确立了“环保+新能源”双轮驱动的战略方向,未来几年公司将高
效铺开储能、风电及光伏项目的布局与建设,相关项目的投入及各项费用开支将
较大幅度提升公司资金使用需求。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以及双主业发展
的资本开支,该部分资金的运用将有助于公司优化债务结构,保障公司经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确保运营现金流稳定,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公司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时为保持公司
与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增强公司金融资信,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包
括银行、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等)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包括新增及续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59.45 亿元(含等值外币),最终
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为准。
    我们认为:上述授信申请属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流动性
及生产经营的开展,我们同意上述申请。
    五、关于提供综合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向并表内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
其中: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合计人民币 50.25 亿元(包括现存和
本年度新增融资授信担保);对外开立保函担保合计人民币 5 亿元。本年度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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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内所有子公司提供担保共计人民币 55.25 亿元。
    我们认为: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属公司正
常经营活动,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流动性及生产经营的开展,我们同意该申请。
       六、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暨票据质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同时为提高公司
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降低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比例,优化财务结构,公司
拟开展票据池或资产池业务(以下都简称为“票据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
票据池业务,并共享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票据池业务的开
展期限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业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每笔发生额根据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需要按照系统利益最大化原则确定。
    我们认为:公司可以利用票据池尚未到期的存量商业汇票或银行准入的资产
作质押开具不超过质押金额的商业汇票,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经营发生的款
项,有利于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
化,我们同意上述申请。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
于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
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 2022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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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
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及审批程
序,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宜。
    十、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 100,000 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
    十一、关于实施第十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修订稿)》《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相关规
定拟定,将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我们认为:公司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符合《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规则》《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一)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体制创新,实现全体股东、公司
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骨干员工的稳定和凝聚。
    (二)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名单及预分配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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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十期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
了完善。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内部控制涵盖了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认
为: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后,积极整改、修订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手册及流程。
截至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
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情况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
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
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示同意。
    十三、关于单项计提华泰保险事项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目前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事项仲
裁进度,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要求,
结合律师及会计师出具的专业独立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
可管理层在编制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针对应收华泰保险股权转让款 141,177.06
万元,拟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 98,823,942.00 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
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将续聘会计师事项与我们沟通,经审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
料、执业资质等,我们同意将续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 2022 年计划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等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等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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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继续聘任。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充
分、恰当。
    十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字:吴世农、肖伟、李文莉、林红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3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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