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通江 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公司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了列报调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本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赵伟建 徐晓东 夏烽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