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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山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1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ALSHINE LAW FIRM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江山农药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陈育芳律师、李克俭律师出席贵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江苏省南通文景国际大酒店举行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进行了审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规定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等事项。



               电话/Tel:021-336322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 600 号绿地中心 B 座 9 层
       Address:9th Floor, Building B, Greenland Group Plaza, NO.600 Middle Longhua RD, Shanghai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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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苏省南通文景国际大酒店

召开。本次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以上

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178,935,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477%。

     到会股东均系 2020 年 9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出席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本律师审查,上述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薛健先生主持,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以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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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78,910,822      99.9860%       25,000         0.0140%            0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公司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本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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