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江山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22-04-11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
事会对《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
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及管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保持企业活力,
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并致
力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