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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山股份:江山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2023-04-1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审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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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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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按监管机构要求主
动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因未按要求申报而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
当事人自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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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办法,将
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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