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江山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1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
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
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机构投资者、股东等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后该
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
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
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
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司应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附件: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内幕信息事项:
自然人姓名 内幕信
身份证号码(统 知悉内
/法人名称/ 所在单位/ 职务/岗 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一信用代码 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政府部门名 部门 位 人与公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证号码) 时间
称 司关系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