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江山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2023-04-1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
自行审慎判断,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
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
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附件: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口是 口是
相关内幕知情人
或豁免事项的知
口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口否
情人名单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