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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01-19  

                        证券简称:盛和资源                          证券代码:600392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及其摘要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应当自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依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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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模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的一部分为盛和资源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资源”或“公司”、“本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其他部分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2,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5,517 万股的 1.3104%。其中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5,517 万股的 1.310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0%。本激励计划没有预留股票。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股票
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本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1 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
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员工。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包含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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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7 元/股。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
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激励对象认购标的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有或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
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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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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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6

第一章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8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9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0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0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1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2
       一、激励计划内容 ................................................................................................................ 12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9
       三、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的说明 ......................................... 20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22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23
       三、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24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24
第六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6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6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26
第七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8
       三、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2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0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一般原则................................................................................. 30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30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31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 31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31
第九章 附则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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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盛和资源、本公司、公司   指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                   指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薪酬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                   指   本公司监事会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和子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行使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有禁售期规定的除外)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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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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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贯彻以经营业绩导向的“共创、共担、共赢、
共享”的经营文化;
    二、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人才,并为有潜力、有志向、践行公司企业文化的年轻员
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逐步营造奋发向上、人才辈出的氛围;
    三、营造企业长远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团队文化、助力构建优秀的企业核心经营团队;
    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与约束并重,
打造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并给公司、股东、核心经营团队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以此促进“新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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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
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实施授予、方案变更事宜授
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下设薪酬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
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
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或其变更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和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
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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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
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内部原则
    公司基于高质量发展需要和行业竞争特点,根据相关人员职务职责、岗位贡献度、
现有绩效水平、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重要性、人员发展潜力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人员。
    除特殊情形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须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且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
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已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

合同,本激励计划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1、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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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者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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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的一部分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盛和资源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其他部分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 2,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75,517 万股的 1.3104%。其中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2,300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75,517 万股的 1.310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00%。本激励计划没有预留股票。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       占公司当前
序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股票总量的比       股本总额的
号
                                                 (万股)            例               比例

 1        王晓晖      董事、子公司总经理            100               4.35%           0.0570%

 2         曾明            副总经理                 60                2.61%           0.0342%

 3        毛韶春           副总经理                 60                2.61%           0.0342%
 4        黄厚兵           副总经理                 60                2.61%           0.0342%
 5        夏兰田           财务总监                 60                2.61%           0.0342%
 6        郭晓雷          董事会秘书                60                2.61%           0.0342%
 7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         1,900              82.61%           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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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关键岗位人员(共 45
    人)
                合计                           2,300              100%            1.3104%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授予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满足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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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登记完成日起满 12 个月后,若达到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内三期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
一并以同等价格回购。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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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7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转让或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11.35 元/股的
50%,即 5.675 元/股。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9.88 元/股的
50%,即 4.94 元/股。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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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未按期解除限售的部分,公司有权不予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
    (1)持续满足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在授予日后至解除限售前持续满足上述“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如公司发生不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不满足授予条件的情形,则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并按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激励
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及个人绩效进行考核,以三个层面考核结果作为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 年收入为基数,2021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值,且不低于 5%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1.以 2020 年收入为基数,2022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值,且不低于 6%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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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 2020 年收入为基数,2023 年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2.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值,且不低于 6%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50%
    注:1、“收入”指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2、“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计算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中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金额、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以及后续股权融资的影响金额。
    在解除限售期内,如未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如达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则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取决于
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绩效及个人绩效的考核结果。
    ②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及个人的考核周期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与绩效考核系数及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表所示:

     绩效考核等级             A:优             B:良         C:合格           D:不合格
     部门/子公司
                                1                1              0.7                  0
     绩效考核系数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                1               1                   0

  当期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7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激励对象所在
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系数×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同时为“合格”及以上等级,根据上述公式,公司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
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所在部
门/子公司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则其该解除限售期内计划解除限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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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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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意见。
    发生除前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必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
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
用(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比例进行摊销,并将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

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5 月底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1-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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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300              13,110         4,970.88      5,462.50      2,130.38        546.25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
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
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
励计划将驱动公司净利润持续增长,并最终推动公司业绩提升。

    三、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激励对象所在
部门/子公司层面绩效指标和个人层面绩效指标。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产负债率,公司设定
此指标体系是基于对未来几年稀土产业的发展趋势与市场状况、公司自身发展阶段以及
相关经营策略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营业收入增长率是指公司合并口径下的主营业务收入较基准年度的增长率,是能够
反映公司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近些年来,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风电、节能环保、
机器人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所处的稀土行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之下,
公司设定营业收入增长率,既充分反映了市场的客观情况,又能够激励团队紧抓市场机
遇,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
公司在设定此指标时既充分考虑到了公司自身历史业绩情况,要求考核年度的净资产收
益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的平均水平,又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设定了具体的数
值目标。此外,公司还剔除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波动的影响,以及后续股权融
资因素的影响,以使考核目标更具有针对性和可预见性。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财务状
况的关键指标,为保障公司抵抗风险能力,公司设定了资产负债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成长性指标、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三者结合,科学地体现了对公司
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本激励计划还针对激励对象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既有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层面的年度绩效考核,又有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年度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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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以及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综上,公司对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
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产能升级、管理提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而设定的,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
性,在树立公司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的同时,可以对激励对象产生约束效果,从而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核心目的,即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激励与约束并重,给公司、股东、核心骨干员工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以此促进
“新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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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和激励
对象名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
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
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六)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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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当依据《管理办法》
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十)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为激励对象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的股权激励授予事宜。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对象相符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首
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
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
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六)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
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
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八)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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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2、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变更进行审议,但不得包括下列情
形: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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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
    7、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划及实施
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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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
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
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
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
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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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
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步限售,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
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行使限制性股票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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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
予限制性股票或行使限制性股票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三)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公司发生合并、
分立等事项,所有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按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辞职、不辞而别、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活
动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而导致被撤职、降职、调离关键岗位,或因前列原因导致
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退休且未被返聘、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而未
被续聘、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非因工伤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因工伤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仍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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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进行,已身故的激励对象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条件和其离职时所在部门绩效考核条件作为其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
业绩条件,但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四)激励对象职务因公司经营需要而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六)激励对象出现上述异动情形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
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发生争议,应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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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一般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按下述规定需对回购数量和价格
进行调整的情形外,回购数量为原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价格回购进行
回购。
    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原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及因此衍生且未解除限售的股票进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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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五)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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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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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