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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和资源: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杨文浩)2022-04-07  

                        附件五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杨 文浩   ,己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名人 中 国地 质科 学 院矿 产综合 利用研
                                                        “       ”
宝 匝 提名 为 盛和 资源 控 股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该 公 司 )第 八 届董事 会独
立 董事候选 人 。本 人 公开 声 明 ,本 人具备 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 存在 任 何影
响本人担任 盛和 资源 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 声 明如 下       :




     一 、本 人 具各 上 市 公 司运 作 的基本 知 识 ,熟 悉相 关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其他 规 范性 文件 ,具 有 五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 财务 、 管 理 或 者 其他 履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验 ,并 己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 理人 员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

     二 、本 人任职 资格 符合 下列法 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 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关于董事任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务 员法 》 关于 公务 员兼任 职务 的规 定          ;




      (三 )中 国证 监 会 《上 市公 司独 立 董事规 则 》 的相 关规定   ;




      (四   )中 央 纪委 、 中央 组织 部 《关 于规 范 中管干 部 辞 去 公职 或 者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 司 、基 金 管 理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监 事 的通 知 》 的规 定        ;




      (五 )中 央 组织 部 《关 于进 一 步规 范党政领 导干 部在 企业 兼 职 (任 职 )问 题

的意见 》 的相 关规 定   ;




      (六 )中 央纪委 、教 育部 、监 察部 《关 于加 强高等 学校 反腐倡廉 建 设 的意见 》

的相关规 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 形 。

     三 、本人 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于 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 司或者 其 附属企 业 任 职 的人 员及其 直 系 亲属 、主 要社会 关 系 (直

系亲属 是指配 偶 、父 母 、 子 女等 ;主 要社会 关 系 是指 兄弟姐 妹 、 岳 父 母 、 儿媳 女
婿 、兄弟姐 妹 的配 偶 、配 偶 的兄弟姐妹 等 );

       (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 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 者是 该 公 司前十 名股 东 中
的 自然人股 东及 其 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持有 该 公 司 己发行股份 嘣 以上 的股 东 单位 或者在 该 公 司

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该公 司实 际控制人 及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该 公 司及 其控 股 股 东或者 其 各 自的附属 企 业 提供 财 务 、法 律 、 咨询

等 服务 的人 员 ,包 括 提 供 服务 的 中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 体 人 员 、 各 级 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 人及 主要 负责人   ;




      (六)在 与 该 公 司及 其 控股 股 东或者 其 各 自的 附属 企业 具 有 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
单位担任 董事 、监 事 或 者 高级 管 理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 务往 来 单位 的控股 股 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 管 理人 员   ;




      (七 )最 近十 二 个 月 内曾经 具有前六 项所 列举 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认 定不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最 近 三 十 六个 月 曾被 中国证 监会 行政 处 罚   ;




       (二 )处 于被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最 近 三 十 六个 月 曾受 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谴 责或者 2次 以上通 报批评       ;




       (四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连 续 两 次未 出席 董事 会会 议 ,或 者 未 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 三 分 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 与事 实不符 。

     五 、包括 盛 和 资源 控 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 ,本 人 兼任 独 立 董 事 的境 内外 上 市
 公司数量 未超 过 五家 ;本 人在 盛和 资源 控股股份有 限公 司连 续任 职 未超过六 年 。

        本人 己经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 自律 监 管指 引第 1
 号 —— 规 范运作 》对 本人 的独 立 董事候 选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 实 并确认符 合 要求 。

     本人 完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锞 :证 上述声 明真 实 、完 整 和 准 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 误 导成 分 ,本 人 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可依 据本 声 明确 认本人 的任职 资格 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 诺 :在 担 任 盛和 资源 控 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发布 的规 章 、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 规 则 的要 求   ,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做 出独立判断   ,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 ,本 人将根据
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