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周玮)2022-04-07
附件五
盛 和 资源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独 立 董事 候选人声 明
本人Ⅰ豆 丝乡 己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 名人 四川 巨星企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 提名
为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该公 司 ”)第 八属 董事会独立董 事 候选
人 。本 人 公开 声 明 ,本 人具备独 立 董事 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 在任 何影 响本 人担任
盛和 资源 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 下 :
~、
本 人具 各 上 市公 司运作 的基 本 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 务 、 管理 或者其他 履 行独 立
董事职 责所 必 需 的 工 作经验 ,并 己根 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 理 人 员培训 工 作 指 引》
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立 董事 资格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 资格符合 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 部 门规章 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关
于董事任 职 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务 员法 》
关于 公务 员兼任 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国证监 会 《上 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 的相 关规定 ;
(四 )中 央 纪 委 、 中央组 织部 《关于 规 范 中管干 部 辞去 公职 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 市公司 、基金 管理 公 司独立董 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知 》 的规定 ;)
(五 )中 央组 织部 《关 于进 一 步规
范党 政领 导干 部在 企业 兼职 (任 职 )问 题
的意见 》 的相 关规定 ;
(六 )中 央 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 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 》
的相 关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 和部
门规 章规 定 的情形 。
三 、本 人具备独 立 性 ,不 属于 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 司或者 其 附属企业任
职 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 要社会 关系 (直
系 亲属是 指配偶 、 父母 、子 女等 ;主 要社 会 关系 是指 兄弟姐妹 、 岳 父母 、儿媳 女
婿 、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 的兄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司 己
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 该公 司前十名股 东 中
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 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有 该公 司 已
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 该 公司
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直 系亲属 ;
(四 )在 该 公 司实 际控 制人及 其 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该 公 司及 其控股 股 东或 者其 各 自的 附属企 业 提供财 务 、法律 、 咨询
等服 务 的人 员 ,包 括提 供服 务 的 中介机 构 的项 目组全 体 人 员 、 各 级复核 人 员 、在
报 告 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及主 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 该 公 司及 其 控股股 东或者其 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 重大业 务 往 来 的
单位 担任 董 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理 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 务往 来 单位 的控股 股 东 单位
担任董事 、监 事 或者 高级管理人 员 ;
(七 )最 近十 二 个 月 内曾经具有 前六 项所
列举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认 定不具备独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 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最 近三十六 个 月 曾被 中国证 监
会 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 券 交 易所 公开认定 为 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 司董事 的期 间 ;
(三 )最 近三 十六个月 曾受证券 交 易所 公开谴
责或者 2次 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 职独 立 董事 期 间 ,连 续两 次未 出席 董事会会 议 ,或 者未 亲 自出席
董事 会会 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 会 会议次数三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 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 与事 实不符 。
五 、包 括盛 和 资源 控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在 内 ,本 人 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外 上 市
公 司数量未超过 五 家 ;本 人在 盛和 资源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连续任职未超 过六年 。
六 、本人具备较丰 富 的会计 专 业 知识和经验 ,并 至 少具备注册 会计师 ,会 计 、
审计 或者财 务 管理 专 业 的高 级职称 、 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 或者 溥士 学位 ,经 济 管理
方面高级职 称 ,且 在会计 、 审计 或者财务 管 理 等专 业 岗位有 5年 以上全职工 作经
验等 三 类 资格 之 一 (本 条适用 于 以会计 专 业 人 士 身份被 提名为独 立 董事 候选 人 的
情形 ,请 具体选择符合 何种 资格 )。
本人 己经 根据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 自律监 管指 引第 1
号 —— 规 范运作 》
对本人 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 符合要求 。
本人 完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 责 ,保 证 上 述声 明真 实 、完 整和 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 分 ,本 人完全 明 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可依据本 声 明确认 本人 的任 职 资格 和独立性 。
本 人承 诺 :在 担任 盛和 资源 控股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发布 的规 章 、 规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的要求 ,
接受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 间和 精 力履行职 责 ,做 出独立判 断 ,
不受公 司主要股 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其 他 与公 司存在 利 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 响 。
本 人承 诺 :如 本人 任 职后 出现不 符 合独 立 董 事任 职 资格 情形 的 ,本 人将 根据
相关规 定辞去独 立 董事 职务 。
特此 声 明 。
声 明人 :厂 习 彡
和
7n Lz+'tr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