骶蟪赢魈裹罕黜 晶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灭府大j萱 北段 9“ 号灭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层 96层 ,邮 编 6】 0041 25-2σ F,Sotlt】 |1owc1ofTianfIl Intcrnational ri1〗 ancc c】 entcr,9‘ 6No〗 th TianRl Avc1】 uc,IIigh△ ech ZonO,Chc11gd⒒ siclluan610041,P,R,china 电 话 /T◇ l:+s628衄 088000传 真 rax:+862862088111 网 址 :www zhonghn,cOI” 北京 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⒛ 22年 第 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盛 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 京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 ” 简称 中伦 或 “本所 ”)指 派律师出席了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 ” 称 公司 )⒛ ”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 1 胗凭孺溥Tl甄爷氙 法律意见书 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公 司章程 》 ; 2, 公 司第 八届 董事会 第 三 次会 议 决议 的公告 ; 0 公 司第 八届 监 事会第 三 次会 议 决议 的公告 D ; 4,独 立 董事 关 于 公 司第 八属董事会第 三 次会 议相 关事 项 的独 立 意见 ; 5,公 司关于 召开 ⒛” 年第 五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 6,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参会 股 东登记 文件 和凭证 资料 ; 7,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会议 的其他 文件 。 在本 法律 意见书 中 ,本 所律 师仅对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召集 人 资格及 会 议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是 否符合 《公 司法 》等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发表 意见 ,不 对会 议 审议 的议案 内容 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 的事 实或数据 的真 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 意见 。本 所律 师无法对 网 络投票股 东资格 进 行 核查 ,在 参 与 网络投票 的股 东 资格均符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 、 规范性规 定及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前提 下 ,相 关 出席会 议股 东符 合 资格 。 本法律 意见 书仅 供 见 证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之 目的使 用 ,不 得用作任 何其他 目 的。 本所律 师按 照律 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德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 公司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等相 关法律 问题 出具如 下意见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根据 公 司关于 召开 ⒛ ” 年第 五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年 6月 14日 以公 告形式刊 登 了关于 召开本次 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经 核 查 ,公 司发 出会 议通知 、方 式及 内容 符合 《公 司法 》《股 ˉ2ˉ 龈弗孺J皋 Fl戢 焦汛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 年 6月 29日 下午 14:30在 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 “ 号城南天府 7楼 (公 司会议室 )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⒐ 15-9∶ 25,9∶ 30-11∶ 30,13∶ OOˉ 15∶ OO;通 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15-1⒌ O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⒛”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 1.股 权登记 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 (具 体情况详见下表 ),并 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 登记 日 A股 600392 盛和资源 2022/6/22 2,公 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3,公 司聘请 的律 师 ; 4.其 他 人 员 。 根据现场会 议 的统计 结果和 网络 投票 结果 ,参 加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或其代 理人 共计 152人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股份 611,” 2,” O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34,89” %。 其 中 ,出 席现场会 议 的股 东或其代 理人共 计 8人 ,代 表有表 决 权股份 558,058,们 5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 31.8376%;通 过 网络投票 的 股 东共计 144人 ,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股份 53,臼 4,525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3,0621%。 3 颛弗鑫 \胃 l戢篾品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 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杲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向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暨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ω9,o99,82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5695%;反 对 2,“ 3,107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们 ∞%;弃 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93,913,⒍ 2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8.66O3%;反 对 2,“ 3,107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1,33叨 %;弃 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该议案的表 决 己获得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 以上 股东同意 ,该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合资成立磁材项 目投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关 联股东王全根、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 司 己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397,ω 7,325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7,” %%;反 对 8,833,307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 毖尤孺尸秦盱t愚\民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2,1713%;弃 权 362,ω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8” %。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99,710,Ω 2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1。 5561%;反 对 8,833,307股 ,占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8,ll∞ %;弃 权 3⒍ ,6OO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 )总 票 数的 0,3330%。 该议案 的表决 己获得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 股东同意 ,该 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ω3,"2,犯 3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8,58辊 %;反 对 8,“ 0,307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1,4158%;弃 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87,886,辊 2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5,5937%;反 对 8,“ 0,307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4。 们臼%;弃 权 0股 9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 己获得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 股东同意 ,该 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 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运 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 ˉ5ˉ 麟黛弗黯黾Fl黥熊儡 法律 意见书 合法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正 本 一 式两份 ,无 副本 。 【以下无 正 文 】 6 鹆憝雾霜裹短氟慝晶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 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关于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⒛”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 北京 中 (盖 章 ) 负 责人 : Ⅰ豸乡纟劂 经办钊私 樊 斌 刘志鹏 李晗 冫 荡奸 犭月 日 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