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盛和资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
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以及《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
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协调。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由证券部制定和修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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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管理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报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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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四川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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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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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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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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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要对所提供信息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保证所提供信
息资料的正确;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
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四)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在披露前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必要时报董事长批准;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
事长;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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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人员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相关事项,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问询后,应当立即就相关
事项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料,
经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长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
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按照法律法规相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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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流程: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
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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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
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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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四十二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时,证券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
记录上签字;
(三)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四)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
或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
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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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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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
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
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
必须拒绝回答。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八条 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
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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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
券。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将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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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章所指外部单位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
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
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
报送程序。
第七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
绝报送。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
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
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
作为内幕信息,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第七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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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
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
保管。
第八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
案归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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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
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
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2015年12月修订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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