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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盛和资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6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
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1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2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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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者补充有关信息,并按照要求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
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
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
人,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

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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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第十六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5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视
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要求
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

                                     6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保存,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责任
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
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
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四川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
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7
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7 年 7 月修订版本)同时废
止。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8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盛和资源                                       公司代码:600392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是否尽到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  身份证号码/统    知情人              与公司的            知悉     知悉   知悉方式                         书 面 告知 保    登记人
序号   姓名/名称 一社会信用代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时间                          内容      所处阶段 密 和 禁 止 内
                                                        关系                       地点   (注2)                                           (注5)
                                                                                                      (注3)     (注4)    幕交易义务
                       码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
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说明。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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