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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和资源: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和资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04  

                                                                 鞫 蟊 邗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6号 天府国际金融中`b南 塔 25层 沱6层 ,邮 编 610041
                                                                                                                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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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d1uan610041,P,R China
                                         电 话 /Tcl:+862862088000传 真 ·Fax:+862862088111
                                                          网   址   :www,z~h【   lngbn cOll〗




                                   北京 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关于盛和 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第 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 :盛 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规范

运作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 京中伦 (成 都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     ”
简称 中伦 或 “本所 ”)指 派律师出席 了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
  “     ”
称 公司 )⒛ ⒛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对 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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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 ,包 括但不限于                   :




       1,         《公 司章程 》    ;




            0


                 公司第 八 届董事 会第 四次会议 决议 的公告
            乙

                                                                   ;




       3,        公 司第 八届 监 事会第 四次会议 决议 的公告       ;




       4,        公 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 决议 的公告         ;




       <


                 公 司第 八届监事会 第 六次会 议决议 的公告
       丿


                                                                  ;




       6         独 立 董 事 关 于 公 司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会 议 相 关 事 项 的事 前 认 可 意见

                 及独 立 意见   ;




       7,公 司关于召开 ⒛23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8,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 资料                      ;




    9,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 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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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⒛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⒛” 年 12月 17日 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 ,公 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 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⒛ 年 1月 3日 下午 14:30在 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 弱

号城南天府 7楼 (公 司会议室 )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即   ⒐       15,∶ ⒛ ,9∶ 30-11∶ 30,13∶ OO-15∶ OO;通   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15-15∶ 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⒛23年 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有 权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包括       :




     1.股 权登记 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 东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 (具 体情况详见‘下表 ),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 类 别                    股 票代 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 日
         A股                         600392                         盛和 资源               2022/12/27

     2,公 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3,公 司聘请的律师          ;




     4.其 他人员 。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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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共计 55人 ,代 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483,⒆ 5,057股 ,占 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56∞ %。 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人 ,代 表有表决权

股份 佴0,558,们 7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乃。13绲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48人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辊,536,甾 o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4267°/0。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了验证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 了表决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




         1。       《关于优化德 昌大陆槽稀土矿合作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 联股东四川省地质矿产 (集 团)有 限公司
己依法回避表决 。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辊7,⒛ 3,甾 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弘58%;反 对 659,4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15辊 %;弃 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29,317,乃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 ,49“ %;反 对 659,们 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50γ %;弃 权 0

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ˉ4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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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修改(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佰8,佴 9,37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83%;反 对 14,592,984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3,u"%;弃 权 52,⒛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ll1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170,562,”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 ,09⒛ %;反 对 14,592,984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7,87” %;弃
权 52,⒛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总 数的
0,028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

    3.《 关于修改<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佰8,佴 2,臼 3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6,%⒆ %;反 对          14”   599,684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3。 ⒓21%;弃 权 52,7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11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170,556,27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887%;反 对 14,599,684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7,8828%;弃

权 52,⒛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总 数的
0,0285%。


    该议案 的表 决结果为通 过 。

    4,《 关于 (独 立 董 事 工 作规则 >的 议案 》

    该议案 的表 决情况为 :同 意 锶 2,们 2,757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有表 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 票 )总 数 的 ∞ ,85简 %;反 对 639,ω 0股 ,占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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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13⒛ %;弃 权 52,⒛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o111%|。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84,516,354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99,Ω m%;反 对 “9,600股 ,占 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 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3453%;弃 权
52,7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285%。


      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修改<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猸 8,佴 9,373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83%;反 对 14,592,984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3。 陇        权 52,⒛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弃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110%。

      其中,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170,562,” 0股 ,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 ⒛%;反 对 14,592,984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7,87” %;弃

权 52,700股 ,占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含 网络投票 )总 数的
0,0285o/。   。

     该议案的表 决结果为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符合 《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l号 ¨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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