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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0-12-28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8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不存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 年12 月26 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王清文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12 月11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3 名,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104,028,1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2

    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丹东金山热

    电有限公司租赁

    融资的议案

    104,028,131 100 0 0 0 0 是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赵曦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

    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附后。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3

    附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同沈券字(2010)第1226 号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律师、赵曦律师列席了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12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了《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 年12 月26 日在公司二十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完成

    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4 名股东(其中2 名股东委托同一代理

    人),代表股份104,028,1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该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

    上述表决经1 名计票人,3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负 责 人:于德彬

    经办律师:石艳玲

    赵 曦

    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