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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12年3月)2012-03-27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款
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华电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华电财务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与华电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在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时,
公司董事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华电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公司在与华电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华电财务是否具有有效
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
与其开展各项业务。此外,公司应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
行认真评估,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华电财务开展业务。
    第七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华电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华电财务的财务
报告,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存放于华电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在评估后形成评
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对评估报告
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华电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华电财务是否存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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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公司
应要求华电财务每季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华电财务的各项监
管指标情况,如发现华电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在华电财务。
    第九条 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总资产的 5
%;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款余额不超过公司从华电财务取得的贷款余额(公司数据按照
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
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华电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由
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华电财务存
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华电财务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
华电财务存款的安全性:
    (一)华电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
规定时;
    (二)华电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
重大事项;
    (三)华电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华电财务注册资
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华电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华电财务的日均存款余额占华电财务吸收的日均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华电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
    (七)华电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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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华电财
务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
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由审计机
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华电财务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出具意
见。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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