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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同沈券字(2013)第 0910 号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律师、张凤律师列席了公司二零一三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3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发布了《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3 年 9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3 名股东(其中 2 名股东委托同一代理人),代表
                                         1
股份 132,41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 1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煤业分公司为铁岭公司采购煤炭的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
917,069 股,同意的股份为 30,917,06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反对的股份为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的股份为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以上 1 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上述表决经 1 名计票人,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负 责 人:于德彬




                                    经办律师:石艳玲




                                              张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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