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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1-11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4-002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沈阳金山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21 号)核准,沈
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 月向 4 名特定投资者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3,732,193 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 6.26 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86,763,528.18 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
荐费人民币 10,914,344.00 元后,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575,849,184.18 元;扣
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000.00 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74,299,184.1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4)第 01390001 号《验资报告》审验。
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9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申银万国”)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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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2040100100110233。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22040100100110233,截至 2014 年 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575,849,184.18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银万国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银万国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银万国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申银万国的调查与查询。申银万国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银万国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祥生、黄晓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申银万国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申银万国。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银万国,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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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申银万国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银万国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银万国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银万国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9、申银万国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申银万国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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