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国运、李永建、张文品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 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296,000,00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丹东金 山热电有限公司 2×30 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及 以 124,299,184.18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购买白音华金 山发电项目 30%股权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