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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08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5-026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

    (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0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4 日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已经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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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868,664,3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86,866,438.60 元。

    扣税后每 10 股现金红利: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9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

    (四)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5%,由

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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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

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90 元。该类股

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

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确认有

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

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

    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将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

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90 元进行派发。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14 日

    2、除息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

                                3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7 月 1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丹东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东辰经贸有限

公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电话:024-83996040

   (二)传     真:024-83996039

   (三)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83 号泰宸商务大厦 B

   座 2207

   (四)邮政编码:1100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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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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