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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2015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05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5 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55 元,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9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1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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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sse.com.cn)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1,472,706,81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80,998,874.935 元。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5 元,待其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

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95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55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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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5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495 元进行派发。如该

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5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1 日

    2、除息日: 201 6 年 7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3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对于其他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的股东,现金红利将委托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

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电话:024-83996040

   (二)传      真:024-83996039

   (三)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83 号泰宸商务大厦 B

   座 2207

   (四)邮政编码:11000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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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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