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参与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 改造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相关问询核查,在审阅对上述议 案及相关材料后,我们就《关于参与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股份 制改造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投资参与辽宁电力交易中心股份制改造的 议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 2、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未发现使用募集资金 用于风险投资事宜。 3、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林刚、程国彬、王世权、高倚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