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43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
告”或“丹东热电公司”)转自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
辽 06 民初 345 号传票及相关起诉文件,丹东赫普热力电储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丹东赫普公司”)就与丹东热电公司签署
的《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产生纠纷提起诉讼。
一、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2017 年,丹东热电公司与丹东赫普公司签订《高压固体电蓄热
调峰辅助服务合同》,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动燃煤电厂灵活性改
造,约定由丹东赫普公司就“高压固体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项目向
丹东热电公司提供电蓄热调峰辅助服务。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如
下:
1. 请求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固体电
蓄热调峰辅助服务合同》;
2. 请求被告支付 2019 年至 2020 年供暖期调峰服务费 2411.90 万
元;
3. 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投资损失 31,988.2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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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求被告赔偿未将负荷率调至 50%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
务费损失共计 2491.51 万元;
5. 请求被告赔偿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3 日拒绝投运电蓄热设施
调峰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317.21 万元;
6. 请求被告赔偿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3 月不配合原告报价导
致不能中标给原告造成的调峰辅助服务费损失 1078.63 万元;
7.请求被告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 2021 年至 2037 年可
获得利益损失 35,983.80 万元;
8. 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及本案诉讼费用。
二、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说明
丹东热电公司认为,丹东赫普公司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丹东热
电公司将积极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案件判决及裁定情况
本案已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鉴于相
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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