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本次聘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 我们同意聘任李瑞光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 林 刚 程国彬 王世权 高倚云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