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沈阳金 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 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上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申请为控股子公司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 公司在丹东银行福春支行办理接续贷款 1.22 亿元继续提供 担保的事项,有利于保障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生产 经营需要和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该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会议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决议有效,我们同意该等关联交易 事项。 独立董事: 林 刚 程国彬 王世权 高倚云 二 O 二 O 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