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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七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21-01-30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02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12 名,实

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 12 名。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以邮

件和短信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安排

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7 人)

     主任:李延群,委员:李海峰、王凤峨、侯军虎、程国彬、王世

权、高倚云。

     (二)审计委员会(7 人)

     主任:林刚,委员:李亚光、李瑞光、李西金、程国彬、王世权、

高倚云。

     (三)提名委员会(7 人)

     主任:程国彬,委员:李延群、王凤峨、侯军虎、林刚、王世权、
                                       1
高倚云。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7 人)

   主任:王世权,委员:李海峰、李西金、邬迪、林刚、程国彬、

高倚云。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详见临 2021-003 关于控股子公司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报告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四、关于审议《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五、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拟对《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担保权限:                  删除,新增担保条件章节。
    (一)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
 司所属企业无权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批准,
 公司所属企业不得互相担保。

                                  2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担保行为
视同公司行为,经各控股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查后,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
   (三) 公司所属企业只能为所投资企
业提供担保。
   (四)公司所属企业对所投资的非控股
企业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
应承担的担保额度。


   增加担保原则                            第五条   战略导向原则。担保要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和优
                                        化资源配置。
                                           第六条   预算管理原则。公司担保应全
                                        部纳入预算管理,通过预算管理对公司担
                                        保进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项目合规原则。担保对应的基
                                        建项目已通过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并纳
                                        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新项目履行决策程
                                        序时,已对担保作出明确安排。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可以要求被担      第八条   股比担保原则。按出资比例提
保人(不含全资子公司)或被担保人控股    供担保,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依据平等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人提供反担    原则要求其他股东方承担对应的担保义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务。
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参股或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
当要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

                                 3
    修订前                                修订后
同等担保,其他股东不能按照出资比例提
供同等担保的,应要求其在不能按照出资
比例提供担保的范围内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如果上
述股东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
担保,应当提出明确理由。


   增加有偿担保                           第九条     有偿担保原则。担保单位提供
                                       担保需由被担保单位支付担保费用。


   增加职责权限                           第十条     财务资产部主要管理职责包
                                       括:
                                          (一)结合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实际制定
                                       担保管理制度,落实担保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过程管理,有效管控担
                                       保风险。
                                          (二)编制年度担保预算方案及担保调
                                       整申请,审核各公司提交的担保需求,履
                                       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及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负责根据担保额
                                       度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及后续披露
                                       等程序。


   增加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二)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申请信用担保的基建项目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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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良好的盈利前景。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
                       申请,不得提供担保:
                          (一)对无产权关系单位提供的担保。
                          (二)债务及担保管理出现过重大失
                       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以前提供的担保事项未按照担保
                       协议及时解除担保、或未履行担保收费协
                       议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担保风险的事项。


增加担保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业务实施年度预算
                       管控,被担保单位应于每年度的 11 月底前
                       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担保预算方案,经公司
                       审核汇总,原则上预算方案批复后不得调
                       整。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意外原因需调整
                       担保预算,被担保单位应提前 2 个月上报
                       年度担保预算外的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单位应建立担保
                       管理台账,在担保业务发生、变更、解除
                       时及时在债务网络系统上登记维护担保信
                       息,确保担保资料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单位应建立抵押
                       资产担保补充台账,内容包含项目原值、
                       累计折旧、残值、净值、抵押贷款余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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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信息,每年 6 月及 12 月上报。
                          第二十七条    严格落实反担保。对经批
                       准的超股比担保,其他股东提供的反担保
                       或其他相应保证,必须大于或等于其按股
                       比需担保的数额。
                          第二十八条     因担保合同的变更、修
                       改、展期导致担保人责任增加的,应按规
                       定重新审批办理。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按规定履行完
                       毕后,被担保人应在 15 日内通知担保人。
                       在不能按照主债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
                       前 60 日函告担保人。
                          第三十条     公司每年一月初应对债务
                       网络系统上的担保信息进行审核,总结本
                       年度担保开展情况。


增加担保责任追索          第三十一条    当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代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即取得对被担保
                       人及反担保人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
                       费用及垫付资金等)的追索权,应及时向
                       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追索偿付的债务及相
                       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担保人在债务追索时可
                       采用以下方式:
                          (一)直接向被担保人追索债务。
                          (二)向反担保人追索债务。
                          (三)实行财产抵押或权利质押的,依
                       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权折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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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增加担保收费                         第三十三条   担保费用标准按照境内
                                   项目每年不低于担保合同额的 0.3%,按照
                                   实际担保时间每年底前一次性收取。
                                        第三十四条   当满足担保解除条件时,
                                   被担保人应及时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对
                                   于未按时还款的,按不低于担保合同额的
                                   0.3%向被担保人加收担保费,直到担保责
                                   任解除。




   增加考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担保自查,履
                                   行担保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对被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主债务合同执行情况、担保
                                   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有
                                   效防范代偿风险。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关联董事李延群先生、王凤峨先生、侯军虎先生、李亚光先生、

李西金先生、李瑞光先生回避表决。

  (详见临 2021-004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七、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7
   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详见临 2021-005 号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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