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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山股份: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会”议事规则(2021.2修订稿)2021-02-27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沈阳金山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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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辽宁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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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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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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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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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都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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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在现场会议召开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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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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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
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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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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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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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 15 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辽宁证监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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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如有不一致的,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可制订本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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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由公司
办公室进行协助。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
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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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逐一以书面方式征求各董事对提案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
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人提案的内容及程序应符合《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制
度》的规定,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15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董事中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
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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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17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授权委托的期限;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书应签字或盖章,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18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19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
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和书面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
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20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
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21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
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
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
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
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22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
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23
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有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24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25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沈阳
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由公司证
券管理部进行协助。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
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
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26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27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全体监事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席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28
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
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29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和书面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30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 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
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5 年。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31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
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
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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