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 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 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 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第七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关于 制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 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健全市场 化选人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能 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的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制度, 激发经营管理人员的潜力和活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该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林 刚 程国彬 王世权 高倚云 二 O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